富岡國小反霸凌宣導:
霸凌定義:在工作場所中,係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污辱行為,使被霸凌者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提之負向結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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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種類:包括肢體霸凌、關係霸凌、言語霸凌、網路霸凌及反擊霸凌等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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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申訴: 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申訴。
如霸凌者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書面提出者,應撰具申訴書。
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申訴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及 聯絡電話。
(二)如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依第一項提出申訴者,應於事件發生起一年內為之,如屬持續發生者, 以最後一次案件發生時間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