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10 年 09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本防治規定之範圍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 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 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 工作機會。
三、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肆、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政策宣示
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 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 定期辦理相關 之在職進修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
理。
六、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伍、各處室辦理事項
一、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由教務處負責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人際相關規 範,由人事單位負責辦理;針對學生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針對教職員辦理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由輔導室負責辦理。
二、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防治及救濟資訊蒐集及 建置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三、由總務處負責校園安全規劃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 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 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 善。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 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 度。
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一、由本校有關人員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委員 15 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任期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校長與家長會長(代表)為當然委員,委員為無給職制。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學務處
主任擔任亦為無給職,委員名單如下; 本校校長、家長會長(代表)及教務、學務、
總務、輔導、幼兒園主任、訓育組長為當然委員,共 8 人。推薦委員 7 人,
職工代表、老師由各學年推派,若無推派則由學年主任擔任。
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
員有涉入性騷擾及性侵害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委
員會。
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 面向學務處申請調查。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附件二),學生由級任老師代 填,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與處理程序
一、通報: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6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請通報者與學校權責人員做聯繫成功確認,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如違反者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進行裁罰。
(一)法定之責任通報( https://ecare.mohw.gov.tw/),電話: 113 ,傳真:( 03 ) 3320156
(二)教育部校安通報( https://csrc.edu.tw/):需填妥「知悉事件時間、法定通報時間及 受理單位,切勿任意刪除,以免造成通報不完整。」
(三)輔導室:當事人諮商輔導關懷啟動。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受理:學校(學務處)接獲申請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20 日內回覆是否受理),被行為人學校需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學校啟動調查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申請調查):(詳如附件一)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敎學)之協助。
(二)學務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 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 日內)
3.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三)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組成關懷小組:與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事宜,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4.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四、展開調查:
組成調查小組 3 或 5 人(女性須佔 1/2 以上,專家學者須佔 1/3 )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畢須填具調查報告書(附調查小組成員簽名)。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之調查學校支應。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本校所聘請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五、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八)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九)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十一)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十二)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六、性平會決議會議:調查小組將調查結果向性平會報告,由性平會委員決議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是否成立,並建議懲處及輔導相關人員事宜。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則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八、調查結果通知:
性平會將評議結果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被行為人及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
九、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 34 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提交調查結果及相關報告資料報局檢核:
(一)符合校園性平案件(包含「合意行為」及「跨校事件」)-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 https://csrcsahb.moe.edu.tw/)上傳資料如下:
1.「桃園市富岡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如附件二,將行為人及被行為人匿名處理)。
2.事件通報後(3 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之校安通報表。
3.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報告書(調查委員須簽名)。
( 1 )調查成員須載明確實姓名、性別及具調查資格之人員。
( 2 )為保護當事人,行為人、被行為人、檢舉人及證人皆以代號為之。
( 3 )由行為人學校啟動調查,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函寄一份給被行為人學校備查。
( 4 )爰案情明確之案件,縱不組成調查小組,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記錄載明性平法施行細 則所定之報告內容,包含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 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並函寄一份給被行為人學校備查。
(二)不符合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跨校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請函報如下資料至本市教 育局:
1.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逐條填寫,不可缺漏,必要時敘明 理由)。
3.校安通報表影本。
十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對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之後續處遇
(一)對行為人:依性平會建議進行懲處、施以 8 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教師另依教師法相關法規處理)
(二)對被害人:施以心理諮商輔導(依據三級預防輔導運作模式進行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三)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以密件方式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結案: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詳如附件三)函報本市教育局送本市性平會審 議 後,方可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 估表」)。
玖、學務處應依本法第 27 條暨本準則第 26 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本準 則第 27 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拾、人事室或輔導室輔導老師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 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拾壹、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貳、有關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本防治規定未規定之事項,依照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2 條第 2 項適用及準用之。
拾參、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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