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13214B 號函辦理。 |
二、 |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
三、 | 請貴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時,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局 113 年 7 月 26 日桃教高字第 1130069988 號函(諒達)辦理。 |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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