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4 年 2 月 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0502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前將填妥之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 e-2215@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 |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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