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相關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
(一) | 「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二) | 「邀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
三、 | 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四、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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