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解釋之意旨,保障同仁之健康權,考試院前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行政院並於 112 年 1 月 1 日訂定實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請配合辦理。
1.各處室員工之加班,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不得浮濫。
2.各校員工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單位主管應注意及關懷加班同仁服勤狀況,發現有過勞情形應促請適度補休休息,以保障其健康權。
3.一般加班時數上限:本校得權責核給每人上班日(上班 8 小時外之)加班時不得超過 4 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假日不超過 12 小時者得專案簽准加班,為當月仍不得超過 20 小時)。
4.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如技工工友、契約進用教保員或廚工、警衛等非編制人員),業務單位應同時依據勞基法規定之工時及加班上限時數與相關限制規定辦理。
5.檢討非必要加班人力、簡化工作或業務流程。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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