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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3-05-12 | 點閱數: 125
主旨: 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5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7087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於 COVID-19 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知(本府人事處 110 年 7 月 14 日桃人考字第 1100003641 號函諒達),公務人員倘因 COVID-19 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 1 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 茲因指揮中心業於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 110 年 7 月 12 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請畢。

政令宣導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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