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因應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業彙整該辦法問答集並公告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 112 年 3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041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問答集影本各 1 份。 |
二、 |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5 項授權規定,已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班費相關事項。 |
三、 | 鑑於加班費新制甫上路,為利各機關業務推動,人事總處經彙整旨揭問答集並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獎金費用及業務 Q&A 專區下供參,未來如有新增修正,人事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函通知。 |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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