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預估編列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及市立幼兒園 113 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公務人員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教職員退撫條例)辦理。 |
二、 |
請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 1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前完成下列事項: |
(一) |
請至「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以下簡稱試算系統),於「退休金試算」專區試算相關人員之退休資料,請詳細查對申請人員之服務年資、出生日期及各項基本資料等,且其預計退休日期須與編列預算(113)年度一致,復於「退休意願調查」專區按步驟點選至「報送」(操作說明如附件 1 )始完成系統報送;如無退休意願登記者,免至試算系統報送。 |
(二) |
請於前開期限前填列「113 年度各級學校(含幼兒園)退休意願調查表」(如附件 2 ,以下簡稱調查表),經當事人於「申請人簽章」欄簽章,將核章後之掃描檔以電子公文函報本局彙辦(如無退休意願登記者亦須函復),俾利預估退休金預算。 |
(一) |
屆齡退休: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 19 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0 條規定辦理;附件 2 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屆齡退休」。 |
1、 |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附件 2 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自願退休」。 |
2、 |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3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
(三) |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其他可採計年資確認(如兵役年資)」及「私校年資確認」中新增,另於附件 2 調查表中「備註」欄中敘明。 |
(四) |
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教育人員: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基本資料」中「職稱」欄位更正為「附設幼兒園教師」;附件 2 調查表中「職稱」欄位亦同。 |
(一) |
屬留用公務人員者(不含約聘僱人員、契進人員及臨時人員),請逕填列附件 2 調查表,免至試算系統填報。 |
(二) |
屬正式教師者,請至試算系統依附件 1 操作步驟報送,並填列附件 2 調查表。 |
五、 |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人事、主計人員」,請至試算系統依附件 1 操作步驟報送,並填列附件 2 調查表,經當事人於「申請人簽章」欄簽章,將核章後之掃描檔於 1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前以電子公文函送至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另惠請本府人事處、主計處於 112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前彙整後統一報本局彙辦。 |
六、 |
申請 113 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 88 以上,且年滿 55 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 82 以上,且年滿 50 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
七、 |
未於本局辦理 113 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3 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本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 |
請有意願於「113 年度」退休之同仁,於 112/3/2(四)前向人事室登記,逾期視同無意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