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2 年 1 月 4 日府客文字第 1120000100 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為鼓勵各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於固定場域長期推動辦理客話講故事活動,形塑自然、友善之客話空間所研擬,摘陳重點如下: |
(一) | 辦理客話講故事活動:使用客話比例至少 50%以上,漸進式增加客話比例,於假日及孩童可參與時間、在固定場地(如圖書館等適合親子坐臥之說故事場域)辦理,提供客話沉浸環境,並運用客話繪本,結合遊戲互動與客家樂曲方式進行,促進客話向下扎根與傳承。 |
(二) | 客話講故事志工招募與增能: |
1、 | 以「志工」為說故事人,招募熱心民眾組成客話講故事志工團運作;各單位亦可規劃少部分具特色場次,邀請具客話說故事能力之專業講師及經驗人員,俾供在地志工觀摩學習。 |
2、 | 各單位應推薦實際參與客話講故事人員,參與客家委員會辦理之種子志工培訓課程,增進專業能力;另可規劃辦理客話講故事志工增能活動,如讀書會、繪本討論或交流工作坊等,增進說故事技巧、學習地方特色文化及經驗交流,傳承客家語言與在地文化。 |
(三) | 各單位如有意願在固定場地及時段規劃長期持續性辦理客語說故事活動者,請於 112 年 1 月 13 日前提送計畫至本所,俾利向客家委員會申請計畫。 |
每日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超過60小時。
EAP(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解決同仁影響工作效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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